法学练笔之四:小议现代主义小说对西方法治的批判

2002-06-15 12:33 | 无忌林

对一个问题,倘若我们从截然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和认识,就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果说,现代主义运动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无疑,它给我们带来了一次思维方式和认识角度的更新。
一个事物的优点,从另一个角度去看,往往正是它的缺点。法治也不例外。比如说,现代法治强调程序正义,理由是实质正义的不可把握性。但是过分强调程序的正当性,也会使人们忽视那些足够多的证据,也会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于是当名噪一时的辛普森案件由于关键证据的“不合法取得”而不对辛普森追究刑事责任时,克林顿,现代法治强调契约自由,理由是意思自治的不受侵犯权利。但这也给那些熟悉法律并“致力”于钻法律空子的人有机可乘,只要他订立的合约不在法律明令禁止之内,他就可能最大程度的牟取暴利。所以,简言之,法治并非解决社会痼疾的良药,因为人的问题是不可能仅由制度的变革而得到根治的,而只有人的变革实现了,制度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然而,现代主义小说家对于法治的批判显然不止于此,而是全方位的并且也是细致入微的。总统不得不面对全国民众解释“法治”以平息民怨。再比如说
让人印象最深的当然是加缪在《局外人》中的描写。尽管加缪的初衷是探讨哲学问题,但无疑他对于司法程序的了解在文中体现的十分充分。作品的第二部分,就是一个完整的法国刑事案件的审判全过程。
加缪在作品中有意无意的提出了这样一个让每个学习法律的人都要汗颜的问题:人究竟为什么可以被处死?这不是一个探讨死刑合理性的问题,而是一个质疑判决依据的个案问题。
的确,默而索是杀了人,他也应当受到处罚,甚至是处死。这个案件的事实如此简单,以至于对于法庭和所有参加诉讼的人员来说,只有一个问题是无法解释的,即为何默而索在开了第一枪后又连开四枪。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事实对最终的判决可能微不足道,但法官却必须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其判决肯定将受到质疑。我们知道,一般而言在西方法治要求的庭审程序下,法官的作用是维持法庭的秩序,而检控官和律师则是诉讼的主角。可是在这个案件中,问题又不是如此简单。正如我们所知,默而索与那个社会的冲突是信仰之争。因此,当敬业的检控官因为控辩式审判程序的特性而要将默而索彻底打倒的时候,要把与本案无关但与默而索的内心世界有关的那些证据拿到法庭上来以证明他是恶魔、噬母者和社会公敌的时候,无法理解默而索信仰的辩护律师没有能作出有力的辩护。于是,同样迷惘的法官顺水推舟抛弃了默而索。最终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法治没有起到它应当起到的公正和公平的作用,没有给默而索自我解释的机会,而是做了一回信仰霸权的帮凶。默而索所受到的,不过是如同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中的异教徒所受到的,一样的审判和惩罚——尽管也许这个人确实犯有罪行——不同的是,这一切被套上了“法治”的外衣。
但是,理智的我们不得不考虑到,这样一个个案的意义是不仅于此的。现代的法治严禁法庭因为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判被告有罪。可是,在一个控辩式的现代法庭上,这又是无法避免的。而这就是西方现代法治存在的一个危险。“法治”与“公正”能不能画上一个等号,这是我们都要谨慎思索和选择的。也许正如加缪所说,“我们认为一个判决是荒诞的,是因为我们把它和看起来事实所要求的判决作了对比”。*可我们追求的,不正是事实所要求的那个判决吗?
卡夫卡在他的长篇小说《审判》中讲了一个故事,可以对现代小说家们的批判作了一个最好的诠释。一个乡下人去见法,却被一个守门人挡在法的门外。守门人告诉他,没有任何命令让他进去;他可以进去,但门里还会有其他守门人。乡下人就决定等有命令了再进去。结果,许多年过去了,从来没有命令来过,乡下人也没能迈进大门一步。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乡下人终于把他萦绕心间多年的问题提了出来:“可是,为什么这许多年来,除了我以外没有人要求进去呢?”守门人说:“这道门没有其他人能进得去,因为它是专为你而开的,我现在要去把它关上了。”
绝妙的讽刺!当我们在说,法治是为了每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说每一个人都享受到了它的好处?但是,假如这也只是一个形式的问题,那么谁又能说法治其中也没有一种欺骗存在呢?
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一个现代化的阶段,现代主义关注的问题,有的正是我们也在关注的,有的则还没有显现出来。即使是尚未出现的问题,他们的思考也不是没有意义的,而对于我们考虑问题则是很有帮助的。他们的出现,帮助西方度过了上世纪的难关。现在,在中国的发展中,我们也能从中获取启示。正确的方向和必要的完善,这我们都是需要的。




* 语见加缪的随笔《西绪福斯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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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Peter.
Peter the Great.